1978年3月~1979年5月发掘的河南固始县侯古堆一号墓,出土了铭文“宋公辔乍其妹勾郚夫人季子”的铜簠和刻有“鄱子成周”的编钟。
“平阳欧氏”先生在其新浪博客《吴太子夫差夫人墓的吴文化因素》(下简称《夫差夫人墓》)告诉我们:是他在1981年发表的《豫南考古新发现的重要意义》一文中,“首次提出这位‘宋景公的妹妹勾郚夫人’就是吴王夫差当太子时‘屯兵守楚’期间的年青夫人”。
由《夫差夫人墓》一文可知,作者关于固始县侯古堆一号墓就是太子夫差夫人墓的主要依据是一个相通、三个可能、一个估计。
一个相通。即:编钟“鄱子之鄱,史书有作潘或番三字古音相通”;
三个可能。即:宋公辔“即宋景公”,“‘勾郚’即‘勾吴’,郚为吴的借用宇”,墓主人“很可能就是宋景公的妹妹勾郚夫人”;吴王“阖闾挥师曾五战人入郢,几亡楚国”,宋景公此时“将其妹季子嫁给吴太子夫差是很有可能的”;《史记》记载吴太子“夫差伐楚,取番”,《左传》有吴太子终累“获潘子臣”,“潘子臣很可能就是铜器铭文中的‘鄱子成周’其人”。
一个估计。即:“《吴越春秋》载:吴王闻闾曾‘使太子屯兵守楚,留止,自治宫室’……估计夫差于公元前504年‘取番’之后,即‘留止’于此,并且‘自治宫室’”。
上述一个相通、三个可能、一个估计五个不确定因素得出的侯古堆一号墓“夫差夫人墓”,反过来又成了一些学者用于证明“古潘国在固始”、“鄱子成’就是潘子臣、“鄱氏是番氏即潘氏”的历史依据和事实证据。
既然是“平阳欧氏”先生“首次提出”勾郚夫人就是夫差夫人,为此本文围绕其相关观点,就“勾郚夫人”是不是夫差夫人、“鄱子成”是不是潘子臣、固始有没有古潘国等问题提出粗浅看法。因水平有限,文中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敬祈专家学者和广大宗亲予批评指正。
一、侯古堆一号墓墓主与宋景公妹妹勾郚夫人的关系
关于该墓墓葬年代,“平阳欧氏”先生在《夫差夫人墓》一文中说:固始侯古堆一号墓“‘只能是“勾吴夫人季子’之墓,其人葬时间应在公元前504年(夫差取番)至公元前496年之间”。这也是一些学者的观点。
而诸多学者则认为,该墓应为战国早期墓。主要依据是该墓虽发现有铭文材料,但出土的陪葬物品最晚年代已是战国初期。
不同的判断方法,得出了墓主身份与年代不同的结果。
那么,哪一种判断方法得出的结果更可信呢?
1、该墓铭文不能证明墓主人就是宋景公之妹“勾郚夫人”
现已发现的春秋战国墓中,使用他人(国)器物的屡见不鲜。
网上百度查“夫差剑”,现可见的夫差剑有9把,一把1976年出土于湖北襄阳蔡坡12号战国墓,一把出土于1991年河南洛阳中州中路的战国墓。相信没有人说这两个墓就是吴王夫差墓。
固始白狮子地二号墓出土有一把铭文“郙王”的铜剑。“郙王”现学术界有“吕(国)王”说和“辅(国)王”说。但也没有发现有人说该墓墓主就是“吕王”或“辅王”。
显然,仅凭铭文“宋公辔乍其妹勾郚夫人季子”并不能证明该墓墓主人就是“宋景公的妹妹勾郚夫人”。
2、由侯古堆一号墓的青铜器形制、年代上看该墓为战国初期墓
第一、由出土青铜器的形制上看该墓为战国初期墓
《河南固始侯古堆一号墓发掘简报》告诉我们:墓主人是位“三十岁左右女性”,且“这座墓出土青铜器的形制.其时代当在春秋末至战国初年”。
既然出土青铜器的形制其时代“在春秋末至战国初年”,尽管该墓出土青铜器中有的属春秋末期或更早些,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中最晚的时代已“至战国初”。
第二、从出土青铜器的制作年代上看该墓也为战国初期墓
张闻捷先生著有《楚国青铜礼器制度研究》。该书《固始侯古堆一号墓的青铜礼器制度》中通过考证后写道:该“墓中若干铜器的制作年代最晚已到战国初年吴亡之后”。
第三、与蔡侯墓、曾侯乙墓比较该墓墓葬时代战国早期可信
高应勤先生《东周楚墓人殉综述》(原载1991年第十二期《考古》)考证:此墓“此墓时代相当于安徽寿县西门蔡侯墓而稍晚,估计为战国前期偏早”。
2010年12月出版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89 第九典宗教与民俗 丧葬陵墓志》第七章第二节之“三、周代的人殉葬”中说:该墓“年代属战国早期.该墓主人为楚国封君的夫人”。
固始侯古堆一号墓晚于安徽寿县西门蔡侯墓而早于湖北随州城西曾侯乙墓,这是诸多学者的观点。
蔡侯墓的墓主是谁学术界尚有异议,但最早的也是蔡昭侯说。蔡昭侯去世于公元前491年。
曾侯乙墓铭文中有“隹(惟)王五十又六祀,返自西”,经学者考证为楚惠王五十六年,即公元前433年。
由此,将该墓墓葬时代定位在战国早期是可信的。
第四、从固始侯古堆一号墓的“盗扰”时间推断该墓为战国墓
“平阳欧氏”先生在《豫南考古新发现的重要意义》告诉我们:固始侯古堆一号墓曾被“盗扰”,“盗墓时间与埋墓时间相去不远,当在战国末期”。
学术界通常认为战国时期自公元前476年(也有公元前453年)到公元前221年。
既然战国时期长达200多年,该墓“盗墓”时间在“在战国末期”又距“埋墓时间相去不远”,说明该墓当为战国墓。
上述证明,固始侯古堆一号墓是战国早期墓,而不是公元前504年至公元前496年之间的春秋晚期墓。
查资料可知,宋景公之父宋元公去世于宋元公十五年,即公元前517年,时距战国初年的公元前476年已40多年。明显该墓这位“三十岁左右女性”墓主不是铭文之“宋景公之妹妹勾郚夫人”。
二、侯古堆一号墓墓主与夫差夫人的关系
1、固始侯古堆一号墓铭文“勾吴夫人”未必就是夫差夫人
《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按诸侯之妻称夫人的说法,由公元前517年宋景公继位到公元前486年,吴国国王先后有僚、阖闾、夫差。“勾郚夫人”不排除是僚夫人、阖闾夫人、夫差夫人的可能。但不管是哪位吴王的夫人都不可能葬在固始。
如果“勾郚夫人”是吴国公子的夫人,吴王僚有子庆忌,从《史记•伍子胥传》的“诸公子争立”上看阖闾的儿子不只一个。另外,《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15年)上有王僚“令公子掩余、公子烛庸帅师围潜”,且二公子于公元前512年奔楚。
特别是公子掩余、公子烛庸先后奔楚且受封于楚,他们既有娶“勾郚夫人”的可能,也有将其嫁妆品带进楚国流入固始的可能。
上述表明,“勾郚夫人”未必就是夫差夫人。
2、侯古堆一号墓的棺制和大量的出土文物看该墓是楚墓
第一、从棺制上看该墓是楚墓
朱凤瀚先生在2009年12月出版的《古代中国青铜器》中说:侯古堆一号墓“墓制和葬制”与固始白狮子地一号墓“非常接近。殉葬人棺木围绕于椁室内外的葬制似是地方性习俗”。
高至喜先生在《楚棺简论》(原载2007年12月《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四辑)一文介绍:“该墓的墓葬横剖图来看是两层棺,外棺为方形平底棺,内棺是弧形悬底棺,与当时楚地流行的棺的形制相符。这种弧形悬底棺是楚国特有的棺制,可以进一步认定该墓为楚墓。”
第二、死者随身佩戴之装饰品应属楚器之列
《河南固始侯古堆一号墓发掘简报》说:该墓“玉器共计五十余件……这些应系死者随身佩戴之装饰品”。
这些玉器,陆建芳先生主编的《中国玉器通史 战国卷》第二章《战国玉器的出土情况》第二节“楚国玉器”中将其列入了楚器之列。
杨建芳先生在2012年9月出版的《中国古玉研究论文集续集》一书之“楚式玉器的特点”中介绍:固始侯古堆一号墓“随葬的龙首玉珩中,有一件便是两截式。这件玉珩饰有多个一字形简化綯索纹……属楚式玉雕无疑”。
何宏波著2007年9月出版的《先秦玉礼研究》一书281页中说:“河南固始侯古堆一号墓为战国早期墓葬,出土玉器50余件,有璧、璜、管、环、玉人、带钩、龙形饰等。对其国属目前虽看法不一,或言宋墓,或言楚墓,或言楚之与国番国之墓,但对其墓楚文化特征却是一致认同的。”
第三、该墓漆器中的镇墓兽、盘龙等均为典型的楚器
该墓出有一大一小的镇墓兽。
在网上查寻知,镇墓兽是“楚墓中常见的随葬器物”,江陵天星观1号墓、信阳长台关1号墓等都有出土。据有关学者统计,楚国墓仅木制镇墓兽就达数百件。
张闻捷先生在《楚国青铜礼器制度研究》一书中的《固始侯古堆一号墓的青铜礼器制度》考证:“镇墓兽更是楚人特殊信仰习俗的反映而不见于吴国墓葬之中”。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编1994年6月第1版的《河南考古四十年·第四章 两周时代·二、两周墓葬·(八)楚国墓葬》中说:固始侯古堆一号墓出土“漆器中的镇墓兽、盘龙等均为典型的楚器”。
第四、该墓的青铜礼器多为楚国铜器
由“平阳欧氏”先生的《夫差夫人墓》一文知,该墓出土“青铜礼器有九鼎、九钟、八镈、二簠、二壶、二方豆及铜罍、铜盉、铜三足壶各一件”,上述青铜礼器中,相似于吴越文化风格的约10件。
尽管固始侯古堆一号墓中出土有吴国文化属性的陶、瓷器,但从整体看,该墓的随葬器物还是楚风格为主。
刘彬徽先生在其所著《楚系青铜器研究》一书的第二章第二节“楚系青铜器群年代分论”中说;固始侯古堆一号墓“青铜器多有楚风,如鼎、浴缶、盉、盘、匜以及漆器中的镇墓兽方座,明显地是继承下寺楚墓铜器的传统……从主要方面看,应归属楚系墓葬、楚系铜器”。
3、从该墓盗迹情况推断固始侯古堆一号墓不是吴国墓
“平阳欧氏”先生在《豫南考古新发现的重要意义》中说:吴、楚两国“经常互相攻伐,结下了不解之仇。阖阊伐楚,五战入郢,烧高府之粟,破九尤之钟,扒平王之墓,鞭平王之尸。当楚又重新收回固始之后,侯古堆‘勾吴夫人’墓也就变成了楚人报仇泄愤的目标”。
据此,如果该墓为吴国夫差夫人墓,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楚“又重新收回固始之后”,作为“楚人报仇泄愤的目标”,将会是墓主骸骨抛之荒野,陪葬品洗劫一空。
而《河南固始侯古堆一号墓发掘简报》执笔者告诉我们的事实是:主墓“棺内有一层朱红色糊状粘液,尸体已腐朽,仅存头发和下骨架。头向东,骨架附近放置许多玉器和料珠。”封土揭去后发现“此墓有三个盗洞遗迹。盗扰的面积不大,绝大部分器物仍保留原来的位置”。
既然该墓只要被“盗”,墓主“头发和下骨架”尚存,且“绝大部分器物仍保留原来的位置”,这样的结果表明该墓并没有成为“楚人报仇泄愤的目标”,说明它不是吴国墓而是楚国墓。
4、墓中出土“九鼎”和殉葬17具奴隶并不能证明该墓就是吴墓
第一、该墓的“九鼎”并不能断定其就是夫差夫人的“天子之礼”
“平阳欧氏”先生在《夫差夫人墓》一文中认为:在固始这个小地方春秋晚期“敢于用‘九鼎’这种‘天子之礼’为夫人陪葬的,也只有夫差”。
然据资料,1988年太原发现的春秋晚期晋国赵卿墓27件铜鼎,1978年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战国早期铜鼎22件,1955年发现并清理安徽寿县春秋晚期蔡侯墓19件铜鼎,1986年湖北荆门包山二号墓共出战国中期铜鼎也是19件,1996年~1997年湖南望城县高塘岭镇发现的西周墓地1号墓11件青铜鼎。
如果固始侯古堆一号墓出土了“九鼎”就是“天子之礼”之葬,那么,上述所举墓出土鼎数都在9件以上又该是什么之葬呢?
据报道,2008年9月,南阳闹市区八一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处的楚国墓葬群遗址中,发掘出一座“甲”字形墓战国楚墓,出土的文物中有9鼎(其中铜鼎2件,陶鼎7件),但考古专家推断该墓是彭氏家族墓而非“天子九鼎墓”。这也左证了固始侯古堆一号墓出土了“九鼎”未必就是夫差为夫人“天子之礼”的事实。
第二、“杀生以送死”并非吴国特有
“平阳欧氏”在《夫差夫人墓》认为:“吴王阖阊葬妇”有“杀生以送死”,固始侯古堆一号墓也有17个男女被“杀生以送死”,说明该墓为吴太子夫差夫人墓。
实际上,“杀生以送死”并非吴国所特有。湖北省随州曾侯乙墓墓内有陪葬棺21具,淅川县和尚岭发掘2号墓内有殉人3个,淅川徐家岭3号、9号、1 0号各殉2人。现已被学术界认定为战国早期“典型的楚国大墓”之固始白狮子地一号墓也有“陪葬”者13人。
事实证明,固始侯古堆一号有17个男女被“杀生以送死”并不能证明该墓就是吴墓。
综合上述6条不难看出,固始侯古堆一号墓是楚国而非吴国,自然该墓主人是夫差夫人的说法难以成立。
三、关于夫差与固始的关系
“平阳欧氏”先生在《夫差夫人墓》中说:“《吴越春秋》载:吴王闻闾立夫差为太子后,曾‘使太子屯兵守楚,留止,自治宫室’。……估计夫差于公元前504年‘取番”之后,即‘留止’于此,并且‘自治宫室’。”这也是一些学者的观点。
查《吴越春秋》,关于“自治宫室”一段原文为:阖闾“立夫差为太子,使太子屯兵守楚留止。自治宫室,立射台于安里,华池在平昌,南城宫在长乐”。
由“安里”、“平昌”、“长乐”可知,“自治宫室”的是阖闾而不是夫差,其地在吴国也不在固始。
张觉释先生在《吴越春秋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出版)一书中,对该段的释文也为:“阖闾立夫差为太子,派太子驻扎军队防御楚国,自己留下来治理宫殿房屋。在安平里建立了射台,华池在平昌,南城宫在长乐里。”
上述说明,将阖闾“自治宫室”理解为夫差在固始“自治宫室”有违《吴越春秋》原意。自然由此得出的“估计夫差于公元前504年‘取番’之后”留止固始“自治宫室”的说法不符史实。
四、编钟铭文“鄱子成周”与番、潘氏之关系
固始县侯古堆一号墓出土的编钟铭文“鄱子成周”,现在诸多学者将其写作了“番子成周”或“潘子成周”。“鄱、番、潘相通”,这是史学界诸多学者的观点。
其实,用“鄱、番、潘相通”去解读鄱氏、番氏、潘氏关系及其相关历史事件并不符历史实际。
1、鄱氏、番氏、潘氏都是从古至今客观存在的姓氏
鄱氏:鄱氏虽是当今罕见姓氏,但也是个古老姓氏。
鄱氏历史人物,除固始编钟的“鄱子成周”其人外,1962年河南省桐柏县城郊姚庄出土的一件春秋时期“鄱伯”匝上有“鄱伯”;1980~1982年河南温县出土的春秋晚期温县盟书中有鄱朔。现可见的战国私名玺印中有鄱□、鄱□信;南朝时期梁释慧皎《高僧传》中有庐山鄱氏高僧释慧永。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统计,广西、上海、湖北、湖南、山西、福建、江西、天津等省有鄱姓。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盟书作为天子与诸侯之间、诸侯与诸侯之间、诸侯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盟誓的约信文书,是在神前祷告、订约并且发誓遵守约定的行为。相信参加温县盟誓的“鄱朔”不可能把“番朔”或“潘朔”写作“鄱朔”,主盟的盟主也不会允许其将“番朔”或“潘朔”写作“鄱朔”
潘氏与番氏:潘为姬姓后,番为己姓后,两氏起源不同。
东汉初王符《潜夫论•五德志》载:“潘、养……王氏,皆姬姓也”;同书《志氏姓第三十五》为:御姓“署、番、汤”。
《广韵·桓》的“潘”字注云“周文王子毕公之子季孙食采于潘,因氏焉”。番氏,诸多学者根据西周“番菊生壶”铭文等考证为妃(己)姓之后。
潘氏西周未春秋初有《史记》上的晋国大夫潘父,春秋中期有潘崇、潘党等,秦代古印上有潘可、潘辰、潘臣等,汉代后潘氏人物不绝于史书。潘氏是现行常见姓氏。
番氏见于史料记载最早是《诗经•十月之交》上的西周“番维司徒”。出土的西周至战国青铜器上,番氏人物更是屡见不鲜。西周有番生(或番菊生);春秋早期有番君、番叔、番伯;战国时期有番仲。战国古印中有番角、番□,《史记》上汉代有番系,《资治通鉴》中有番辰,东汉桓帝永寿二年(公元156年)鲁相韩幼所立《礼器碑》有番君举。上世纪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今江西、广西、台湾等省有番氏。
上述表明,鄱氏、番氏、潘氏都是春秋至今客观存在的姓氏。
2、将固始“鄱子成周”编钟当作番氏或潘氏文物不合情理
第一、从地域上看将“鄱”氏编钟当作番、潘氏文物不合情理
西周至战国出土番氏青铜器中,现已知出土地点有:信阳平桥、信阳吴家店、信阳甘岸、潢川彭店、南阳市李八庙、浙川下寺、湖北当阳金家山等。
从地理位置上看,出土“鄱子成周”编钟的固始距番氏文物最近的是潢川彭店,其直线距离100余里,距最集中出土番氏文物的信阳直线距离达300余里。
由此,将固始“鄱子成周”编钟等同于信阳、潢川彭店的番氏之文物显然没有可信度。况且在固始现还没有发现出土写有“番”字铭文的文物。
第二、从姓氏文化看把“鄱”氏编钟当作番、潘氏文物不合情理
姓氏是家族的名称,个人的血缘符号,也是族源、族群、人群划分的重要标志。
《国语•周语》说:“姓者、生也,以此为祖,令之相生。虽不及百世,而此姓不改。族者,属也,其子孙共相连属,其旁支别属,则各自为氏。”
邓德琪先生在其主修的《邓姓家族史谱(上册)》第一篇“卷首导文”中就说:“姓氏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信仰。”钱文忠先生也说:千百年来“姓氏是我们的家族、先人们最重要的信仰”。
由此,尽管汉代以来的一些史料文献中确有将鄱写作潘、将潘写为藩的现象,如:高僧释慧永的“鄱”氏写为了“潘”氏,北宋“潘美”写为了“藩美”等。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鄱伯”匝和“鄱子成周”钟的持有者不会将自己的“番”或“潘”写成“鄱”氏。
古玺(印)作为表明个人身份和具有信物功能的印章,相信前述战国至秦国时期古印(玺)主人,不可把自己的“潘”或“番”写作“鄱”,也不可能把自己的“鄱”写作“潘”或“番”。
3、出土的战国简牍表明鄱君不是番氏之君
湖北省荆门市包山二号楚墓已出土简牍上有:“西与鄱君执疆”、“鄱君之右司马”、“邸昜(阳)君之人番”。
荆州的天星观1号墓出土的简牍表明,墓主为战国时期的邸阳君番胜贞(或番乘贞)。简牍中既有“番之里人”,也有“番戌”、番戌子“番步”、番步之弟“番旨”、番旨从父之弟“番索”等。
由此可以断定,“鄱君”不是“邸阳君”番胜贞,也不是番氏之君。《史记》中的番(鄱)君吴芮既不姓番也不姓潘左证了这一史实。
五、固始与潘国关系
关于固始有古潘国现学术界有两种说法:
“平阳欧氏”先生在《夫差夫人墓》说:古文献的“潘子臣很可能就是铜器铭文中的‘鄱子成周’其人”,又“楚相孙叔敖碑云:“父有命……而欲有赏,必有潘国,下湿境墒,人所不贪,遂封潘乡,即固始也。’碑文指明古潘国即后代的固始县。近几年,固始和信阳地区陆续出土了几批‘番’国铜器,证明番国在春秋早期即已存在,后来为楚所并,遂成楚邑”。
也有人认为:西周末或春秋初番族的番国迁信阳一带。由于番国归属楚国较早,番国贵族深得楚王的赏识。春秋中后期穆灭蓼、蒋等国之后,番国就在此时迁至固始。固始出土铭文“鄱子成周”是 “番子成周”即“潘子成周”,史料上的“潘子臣即固始番国的君王”。
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是猜测。
1、春秋时期固始有古潘国都是猜测
第一、春秋早期固始已有潘国的说法没有可信度
蓼国,古文献中有三说。即河南南阳的蓼国说、河南固始一带蓼国说、安徽境内的蓼国说。
关于固始一带的蓼国,《史记•楚世家》载:成王四十六年楚穆王“穆王立,以其太子宫予潘崇,使为太师,掌国事。……穆王三年,灭江。四年,灭六、蓼。”
楚成王四十六年是公元前626年,楚穆王四年是公元前622年。“六”在今安徽六安市,其西北就是今河南固始县。
六、蓼两国同时灭于公元前622年,即潘崇“为太师,掌国事”的第五年。说明当时固始根本就没有什么潘国。相信也不会有潘崇“掌国事”去消灭了自己潘国的事发生。
关于蓼国城的地理位置:
徐少华先生在《古蓼国历史地理考异》(原载《历史地理》第1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考证后认为:固始北山口古城“此城当即春秋蓼国故城、汉晋蓼县所在”。
2010年9月出版的尹振俭主编《固始移民与闽台文化研究》一书中收录有金荣权先生《周代蓼国地理与历史综考》。金荣权先生考证后认为:固始县城关及城北一带有周代古城遗址,“此故城确为春秋时蓼国故城,也即汉晋时期的蓼县故城。”
“平阳欧氏”先生在《豫南考古新发现的重要意义》中说:“北山口的潘国故城”,在《信阳地区楚文化发展序列》中他又告诉我们“固始北山口有一座春秋古城……无疑是楚国寝邱故城”。
不难看出,“平阳欧氏”先生所说固始北山口“潘国故城”即“楚国寝邱故城”,与徐少华、金荣权二先生所说的春秋蓼国故城、汉晋蓼县故城同为一地。
由此,同一时间被楚所灭潘国的都城和被楚所灭蓼国的都城,都在固始北山口显然是不可能。相比较,固始有古潘国之说不见于任何史书和地理志中显然不可信。“平阳欧氏”先生在新浪博客《寝丘考》中的“古番国故城遗址应更名为战国楚寝丘遗址”也左证了这一事实。
第二、固始春秋中后期潘氏迁于固始建有潘国的说法不能成立
《左传》:公元前533年 (昭公八年)“冬十一月壬午,灭陈……使穿封戌为陈公”;公元前530年(昭公十一年)“公子弃疾帅师围蔡……使弃疾为蔡公”;公元前478年(哀公十七年)在追述县制诞生时说:“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杜预注:“楚文王灭申、息以为县。”
关于申县的县公(或县尹),1974年河南南阳市西关煤厂一座春秋墓葬中出土青铜器铭文有“申公彭宇”。《左传》载:公元前664年(庄公三十年)有申公斗班(若敖氏),公元前634年 (僖公二十六年)有申公叔侯(楚王室公子),公元前597年(宣公十二年)有申公巫臣(屈氏之族之族)。
上述可以看出,楚灭国设县后,县公或县尹由楚国王任命、罢免或调任,县公或县尹也并非世袭制。申县公(或尹)之职并不为一个家族所担任也左证了这一事实。
由此,即使番氏、或潘氏、或“鄱子成周”其人就是固始的县公或县尹,也未必就一定会有番国、或潘国、或鄱国的存在。
2、楚相孙叔敖碑的“潘国”说并不能证明固始就有古潘国
《楚相孙叔敖碑》的潘国说是诸多学者用于证明固始有潘国的主要证据。
(1)、孙叔敖碑中的“潘国”不排除是沈为瀋(潘)“作寝”的可能
关于孙叔敖的封地现有今临泉县说和今固始县说。
古文献中,“瀋”写作“潘”的屡见不鲜。
《列子•黄帝》上有“鲵旋之瀋为渊”,现在看到的诸多版本中写成了“鲵旋之潘为渊”。《左传•哀公三年》中有“犹拾瀋也”,现在看到的诸多版本中也为“犹拾潘也”。
清代段玉裁《瀋说文解字注》也说“假沈爲瀋”。
“平阳欧氏”先生在新浪博客《信阳地区楚文化发展序列》一文中也说:“李学勤先生正确地考证了‘古潘、沈同音’,系一字的分化,这是令人信服的。”
晋代学者杜预(222年-285年)与《楚相孙叔敖碑》作者年龄相差不大,他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楚伐郑“沈尹将中军”注:“沈或作寝。寝县也。今汝阴固始县。”
由此,楚相孙叔敖碑中的“潘国”不排除实际是“假沈爲瀋(潘)”和沈“作寝”的结果。
“平阳欧氏”先生在《信阳地区楚文化发展序列》的固始“到春秋中晚期出现了沈尹戍、叶公子高这样的大人物”也左证了这种可能。
(2)、以孙叔敖碑所说的潘国断定固始有潘氏之潘国没有可信度
第一、《嘉靖固始县志》沿革中固始没有设置潘国的记载
《嘉靖固始县志•沿革志》载:固始县“春秋为蓼、蒋、黄三国地,襄王四年(楚成公二十四年)楚人灭黄,三十年(楚穆公四年)灭蓼,顷王二年(楚穆公九年)灭蒋,其地入楚封大夫,复遂于蒋为期思公,战国属楚。庄王以其地封孙叔敖之子侨,是为寝丘……光武建武二年封臧宫为期思候,三年,改寝为固始县,封季通为候。”
上述关于固始的历史,从黄帝时代到战国并没有古潘国的任何内容。文中所说的“期思公”复遂也见于《左传》文公十年(公元前617年),即楚灭将、蓼国不久的事。荀子 (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在其《非相》篇也说“楚之孙叔敖,期思之鄙人也”。说明固始之地在楚灭蓼、蒋后,至少在公元前617年改为了期思县。
第二、先秦史料记载孙叔敖之子封于寝丘而不是潘国
《列子•说符第八》记载:“孙叔敖疾将死,戒其子曰:‘……楚越之间有寝丘者,此地不利而名甚恶。楚人鬼而越人禨,可长有者唯此也。’孙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子辞而不受,请寝丘。”
《淮南子•人间训》、《吕氏春秋•异宝》都说的是孙叔敖死,其子封于“寝之丘”。
《楚相孙叔敖碑》立于东汉延熹三年即160年。其作者与东汉学者应劭(约153-196年)是同一时期的历史人物。《汉书》卷28((地理志(上)》汝南郡“寝”县下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孙叔敖子所邑之寝丘是也。世祖更名固始。”
既然先秦史籍史料和与《孙叔敖碑》作者同期的应劭都说的是孙叔敖之子受封在“寝丘”或“寝之丘”,《嘉靖固始县志•沿革志》等也都没有固始曾经为潘国的记载,没有任何其他资料可佐证的固始“潘国”说又怎能作信史。
第三、750多年后访问“耆年旧齿”而作的《孙叔敖碑》明显存在不符史实之处
该碑立于160年,时距孙叔敖约公元前593年去世已是750多年。由碑文的期思长光视事一纪“访问国中耆年旧齿”可以推断,其所述事实来自于“耆年旧齿”的传说。
碑文称孙叔敖“生于季末,仕于灵王”。事实上,孙叔敖生活(约前630-前593)于楚庄王时期,而楚灵王又是楚庄王之曾孙,因而孙叔敖不可能“仕于灵王”。
碑文称孙叔敖“继高阳、重黎、五举、子文之统”。查《史记•楚世家》,“五举”应为“伍举”,伍举是庄王之曾孙灵王时期的历史人物,明显孙叔敖也不可能继伍举之后。
史书上有记载的《孙叔敖碑》之作者都搞错了,750多年后访问“耆年旧齿”又以史无据的其固始“潘国”说自然不能作信史。
3、潘子臣是固始古潘邑邑大夫之说是猜测
《史记·吴太伯世家第一》记载:十一年“吴王使太子夫差伐楚,取番。楚恐而去郢徙鄀”。
《左传》载:定公六年“四月己丑(十五),吴大子终累败楚舟师,获潘子臣、小惟子及大夫七人。楚国大惕,惧亡。子期又以陵师败于繁扬。令尹子西喜曰:‘乃今可为矣。’于是乎迁郢于鄀,而改纪其政,以定楚国”。
比较两记载,吴国伐楚的统帅,前者是夫差,后者是终累;有人认为夫差即终累,也有人说终累是夫差兄。楚迁郢于鄀的原因,前者是“楚恐”;后者是为“改纪其政,以定楚国”。
上述说法都没有其他可靠资料可左证。
第一、当夫差即终累,吴国获潘子臣之地不在固始
当夫差即终累,《左传》与《史记》记载的是同一件事。《史记》上并没有潘子臣的记载,自然只能按《左传》的记载来分析。
《左传》上“终累败楚舟师,获潘子臣、小惟子及大夫七人”这一条,杜预注:舟师即“水战”, 潘子臣、小惟子“二子,楚舟师之帅”,陵师即“陆军”。
首先、舟师之帅潘子臣不是楚国的县邑之帅
关于楚国的舟师史料记载不少。如:《左传》上,公元前549年(襄公二十四年)“楚子为舟师以伐吴”,公元前523年(昭公十九年)“楚子为舟师以伐濮”,公元前518年 (昭公二十四年) “楚子为舟师以略吴疆”,公元前515年 (昭公二十七年)“楚令尹子常以舟师及沙汭而还”。
查资料可知,楚国的陆军除由楚国王直接控制的中央军外,还有楚灭国改县后的地方军,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申、息之师”、《左传》昭公五年的“繁扬之师”。
对比可知,舟师(海军)之帅潘子臣,既不是直属楚国王的陆军之帅,也不是灭国改县后的地方军之县邑之帅,明显将潘子臣认定为固始的“邑大夫”不可信。
公元前518年“楚子为舟师以略吴疆”,当时如果有楚舟师将士被吴国俘获,相信不会有人说被吴国所俘的那些将士是吴国人。这也左证了将潘子臣认定为固始“邑大夫”的不可信。
其次、从固始的河流和地理位置看,吴国获潘子臣之地不在固始
固始南依大别山,北以淮河为界。曾任福建、山西等省巡抚的清代河南固始县人吴其濬先生著有《治淮上游论》,文章说:“盖淮出胎簪,其源甚细,至固始,而河南、湖北交界之山水入之,始能畅注。”
从这段文字看出,淮河在固始境前段“其源甚细”干流水量较小,当固始境内发源于大别山区的史河、灌河在此交汇后,淮河水量大增“始能畅注”。
查地图得知,发源于安徽省金寨县西南的史河流经固始后,在固始县城东北近100里汇入淮河,又史河历史上断流现象也屡见不鲜。说明当年的吴、楚“舟师大战”不是在今固始境内发生,也表明了吴国获潘子臣之地不在今固始境内。《左传》中的“子期又以陵师败于繁扬(今河南省新蔡县北)进一步左证了这一事实。
第二、当夫差与终累各为一人,将夫差取番定位在固始不合常理
当夫差与终累各为一人时,由前已知终累获舟师潘子臣也于固始没有关系。
《史记》上夫差伐楚“取番”中没有提及潘子臣。
夫差“取番”之地,王叔岷《史记斠证》卷40中说“史公所谓‘伐番’、‘取番’,盖指繁阳之败”;唐代以来的《史记》注释在鄱阳;“平阳欧氏”先生等认为在今固始。
如果夫差伐楚“取番”在繁阳(今河南省新蔡县北)或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也均与固始没有关系。
如果夫差伐楚“取番”定位在固始,“楚恐”应该是都城南迁或西徙才是。“郢”在今湖北省荆州府江陵县北,“鄀”在今湖北宜城县东南。“楚恐”将都城北移使其距固始更近不合常理。
另外,“平阳欧氏”先生和诸多学者都认为,孙叔敖的封地在固始。如果此事属实,则《史记·循吏列传孙》的“叔敖子,封之寝丘四百户,以奉其祀。后十世不绝”证明:当时的固始名寝丘而不是番国或番县。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不仅《左传》所说的楚国水师之帅潘子臣与固始夫无关,而且《史记》上的夫差取番定位在固始不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