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梅山潘氏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
本会名称:南安市梅山潘氏联谊会
第二条 组织宗旨
本会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党和政府领导,敦亲睦族,协调潘氏宗亲关系,传承潘氏家族文明,扩大交流,加强团结,增进宗亲情谊,促进社会和谐,共谋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组织任务
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协助会员简办红白喜庆;做好与外地同乡之联系;帮助会员纠纷之调解;参与家乡重大之活动。发挥各自优势,为宗亲排忧解难。
第二章 会员权利
第四条 凡潘氏宗亲居住、工作在梅山、新雨亭及周边区域,年满十八周岁,承认本会章程,不分男女,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有退会自由权。
第六条 本会提供的会员服务:(1)开业或乔迁赠送牌匾或彩门等以示庆贺;(2)重病或灾事组织慰问并送慰问金;(3)丧事组织相关会员参加送宾仪式和以本会名义送花圈、慰问金吊唁(对象为会员及其生父母、配偶、子女);(4)会员提请并经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讨论同意的特殊事项。
第三章 会员义务
第七条 凡申请入会的宗亲,需填写入会登记表,按要求缴纳年费,连续两年未缴年费按自动离会处理。
第八条 遵守本会章程,服从理事会决议,支持并积极参与宗亲各项交流活动。
第九条 热爱故里、友爱互助,积极主动地增进本会会员间沟通交流,力所能及地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并为家乡公益事业建设捐助资金、献策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设:永远荣誉会长、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出纳,常务理事(乐峰各村各单位联络员)、理事职位。荣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聘请;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出纳、常务理事(各村各单位联络员)由筹委会研究推荐后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任期三年。按期换届选举,理事及各职位人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各一次。
第五章 组织经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当届会员缴纳的年费和捐资、家乡及外地宗亲捐赠、友好人士捐赠、其它收入等。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会财务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万元以上支出由常务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计、出纳)集体讨论决定,所有支出由经办人、会计、会长或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签批。每年向会员大会列项公布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2年5月12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南安市梅山潘氏联谊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