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潘氏理事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苍南县潘氏理事委员会(以下简称潘氏理事会)是苍南县潘氏族亲自愿发起的民间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二条 潘氏理事会的宗旨: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联谊协调、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促进发展。
第三条 潘氏理事会的任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弘扬爱国爱宗,加强联系交流,参与纠纷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和苍南的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潘氏理事会由苍南县潘姓宗亲推荐提名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为本会的理事机构。
第五条 潘氏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六条 理事会实行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要事项需经理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若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向理事会提出有关理事会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便使理事会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根据理事会的工作职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筹集理事会基金。
(三)制定理事会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包括使用标准、对象、范围等(如救死扶伤、扶助贫困、帮助社会经济发展的对象和标准等)。
(四)帮助和引导建立合法的潘氏族亲的先进性的群众组织(如潘氏企业家联谊会等)。
第十条 潘氏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提名后,经全县潘氏宗亲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理事会在一届任期未满需增补理事成员的,经会长提名后由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产生。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职责
理事作为各宗祠的骨干成员和代表,要坚持在会长领导下为苍南潘氏各地宗亲开展义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弘扬爱国爱族精神,引导周边宗亲遵规守法,遵守家族祖训,加强交流增进团结。
(二)做好当地族内日常事务管理,帮助当地宗亲发展经济。
(三)参与或帮助所在乡镇、村、居调解本宗亲内部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报告当地矛盾纠纷调解情况。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善于出谋献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和反映本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职责
常务理事作为各宗祠的骨干成员,要坚持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动当好会长、副会长的参谋和助手,不但要积极履行好常务理事的职责,还应主动加强与理事联系,分片负责地方事务,协调处理好各地宗亲的日常事务和困难。
第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秘书长是理事会的重要组成人员,要坚持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会议,并及时完成会长交办的各种事务,当好会长的参谋和助手,协调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管理和来信来访、文秘、印信保管以及登记会员各相关信息,供理事会参考。
第十四条、副会长职责
副会长作为理事会的重要成员和各宗祠的骨干成员、各集中片区宗亲代表人,要坚持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管理日常事务,帮助解决周围宗亲在家庭建设、工农业生产、社会有益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并做好族内救死扶伤、扶贫济困等工作。
第十五条、常务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是理事会的领导核心人员,要坚持在会长领导下,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助会长工作,及时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常务副会长在会长外出期间或在会长的授权下,可代为履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十六条 顾问、名誉会长的职责
顾问、名誉会长是理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在会长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在宗亲里的威望及自身的特长,进一步关心宗亲事业,加强对本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为潘氏宗亲的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会长职责
(一)会长是理事会的总负责人,领导理事会全面开展工作。
(二)召集有关会议,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明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分工。
(四)对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计划和设想,并抓好落实,定期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五)加强潘氏族亲内部的团结,密切与郑、温、游等宗亲理事会的联系,加强与其他各姓氏民间组织的联系、交流与沟通,依法努力维护潘氏宗亲的合法权利。
(六)领导潘氏基金会的建设,指导理事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并对理事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提出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